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0期46-4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