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上,夫妻应当是相濡以沫、互相扶持的。当夫妻一方处于困苦危难之中,另一方给予尽心尽力的帮扶和照顾,不离不弃,这理应受到称赞与褒奖。但是当夫妻因生活琐事而引起口舌之争,双方情感大于理智,酿成了一幕丈夫喝农药中毒身亡的生活惨剧。由此而引出了一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极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夫妻因争吵引起一方自杀,而他方在能够防止、解救的情况下,放任不管,是否可以构成犯罪?本文通过引入犯罪构成规格模型理论和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一方自杀,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虽然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这种行为加以道义上的批判和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在这类自杀案件中,我们不能忽视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原因作用。因此,我们对这种行为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施以处罚加以解决。在实务当中,法官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实践发展性对个案件进行考量和裁断。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25-31,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