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回重审的目的在于监督原审法院合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原审程序的效力问题是确定案件重审范围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立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也缺乏深入研究,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应兼顾审级利益保障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性追求之间的平衡,并适应审级制度科学建构对一审、二审程序功能分化的要求。案件重审的范围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在保证补救原审程序疏漏、错误的基础上,尽量维持原审程序的效力,具体分析发回重审的原因加以确定。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5期116-121,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