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教育法中缺乏对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明确的界定。体罚与教师惩戒行为没有严格区分造成教师不能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变相体罚"的规定使教师道德问题法律化,造成教师不敢严格管理学生。这些问题对学校的常规管理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有必要取消变相体罚规定,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体罚的范围、程度和惩戒的程序进行严格界定,从而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实现教师依法执教。
出处
《教师教育论坛》
2015年第8期10-13,共4页
Teacher Education Forum
基金
2013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教师伦理精神的重构"(编号:HB13JY04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