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司法规制重塑 被引量:4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行政法规缺失、司法能力不足,不宜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应由国家统一制定利率上限,也即我国宜采用法定上限模式。该上限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联合定期制定,发布"固定但变动"的利率上限。这一固定但变动的利率上限模式与国际做法相接轨,兼顾稳定与效率,契合当下的司法现状,为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最佳规制模式。
作者 姜川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53-159,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资助 中国政法大学创新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金融法律规则形成中的角色研究"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4

二级参考文献23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