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三种学说:民事责任说、行政责任说、国家赔偿责任说。《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处于同一位阶,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及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利益的损害方面,《国家赔偿法》应得到应用。同时,在上述问题上,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不是责任竞合,而应该是一致的,再结合法律责任的构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应该是行政责任或者国家赔偿责任。
出处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88-91,共4页
Journal of Zaozhu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