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明涉案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权利人承担。但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涉案产品且该产品与专利方法生产出的产品相同,权利人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其专利方法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在能够确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将证明制造方法不同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被诉侵权人举证不能的,可以推定权利人主张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事实成立。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6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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