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检察职权模式是"诉讼型"。这一职权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不相吻合,也不适应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职权模式应当向"宪政型"转型,职权行使的重心应当从追求诉讼目的的实现向监督制约其它公权力转变。相应地,检察职权范围应当进行调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规定应当尽快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功能性职权和手段性职权进行系统规定。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2期2-7,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201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立项课题
项目编号:GJ2014D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