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政府作为农村学校发展的研究焦点,系不同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责任主体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指向与内涵的明晰化,不仅为评价现实政府提供了新的参照系选择,有效避免了评价行为的"他国"化倾向以及主观臆想成分,同时为进一步探讨政府渐致由现实形态向理想形态转变提供了基础性支撑。政府行为的改善,要求以遵循主体的应然内涵为重要前提,以创生为主要目标,以自律和"他律"为方法选择。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5-39,共5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2012年度基金项目"江苏农村学校变革发展的主体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2JYD01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