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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至高无上的宪法长出“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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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法治的国家,宪法必将具有极大的权威,足以统领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法治系统,成为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尤其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权力由宪法授予,宪法由人民制定,形象地说,宪法就是人民颁发给公职人员的“营业执照”。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大多会设计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以体现公权力的合宪性来源,并约束权力行使者的良心和行为。
作者 傅达林
出处 《共产党员(河北)》 2015年第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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