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赔偿请求人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国家赔偿请求人面对审理、执行程序不终结的情形时,则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对"程序终结"制度进行修订,以填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空白点。应该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杜绝"僵尸案件"的产生和存在,应该将"形式结案"作为"程序终结"制度的必要补充。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97-99,110,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