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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中重复取得行为的性质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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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财产罪中的重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其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来处理,这实际上属于竞合论解决法。由于该解决方案既无法与取得罪中所说的取得的本来含义相协调,又会导致对帮助销赃的行为定性不当,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表现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与此相反,构成要件解决法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而值得提倡。根据构成要件解决法,重复取得行为并不具备取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当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取得行为由于实体或程序上的原因不能被处罚时,事后的重复取得行为不能被单独加以处罚。
作者 马寅翔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4-85,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M551365)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Z14010) 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民交叉视野中的占有问题研究"(14SFB30014)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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