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理论出发,法律规则具有决定性与权威性,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促成性的实质理由。只有当法官能通过说理证明,在个案中实现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超过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时,才能为规则创制例外。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立法在这种关系中更具相对优势,因而法律修正并未对立法的尊严造成过度侵害。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4-17,共14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3年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计划"科研类项目"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体系与制度效果"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