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消费领域中常出现的产品自损问题,传统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模式存在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缺陷商品"与"其他财产"区分困难、"缺陷"与"瑕疵"界限模糊等弊端,且与消费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的要求不符。相反,侵权法路径的产品责任模式,不仅能够克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模式的诸多弊端,而且还有利于完全填补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节约诉讼成本。我国法宜遵循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优先、一般民法规则作为补充的特殊法律调整模式,由解释论路径构建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的产品责任模式。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7-115,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3F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