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4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以来,我国法院至少在75个行政诉讼判决书中明确使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或"正当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作为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过扩充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模糊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界限、调试正当程序原则的审查强度等方法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展望未来,法院应在保障人权与尊重行政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裁判说理部分通过解释"法定程序"接纳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并且可考虑参照先例。
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39-144,共6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