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以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在强调要发挥司法能动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上也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不断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那么,何谓司法能动性?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7-112,共6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