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采用部分可观测的Bivariate Probit估计方法,以2005~2012年间352家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配对样本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机构投资者总体持股以及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总体持股并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其看重短期获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分类来看,相比于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与被投资公司不具有商业关系的独立机构投资者,券商、企业年金、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与被投资公司具有商业关系的非独立机构投资者能够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抑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4年第10期24-29,共6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