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逮捕权是一种裁决性权力,具有中立性。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其与侦查权、公诉权的分离。然而,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侦查、引导侦查甚至补充侦查,内部考核制度等因素又"倒逼"审查逮捕公诉化,同时,审查逮捕兼具"纠错型"侦查监督功能。这使得审查逮捕权异化为侦查权、公诉权和"纠错型"侦查监督权。为使我国审查逮捕权回归程序裁决权之"本性",应改革审查逮捕侦查化、公诉化的相关规则和考核制度,将侦查性质的行为从审查逮捕中剥离,并将审查逮捕与"纠错型"侦查监督活动分离,禁止"捕诉机关合一"的作法。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0-91,共12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研究"([GJ2014B01])阶段性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
刑事法学创新团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