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前言
基于共谋而实施犯罪之时,实行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有时会与共谋的内容不一致。例如,甲与乙就用刀伤害丙达成共谋,由乙分担实行行为,由于遭到丙的抵抗,乙一怒之下产生杀人犯意,杀害了丙[案例1]。在此情形下,对于仅就伤害进行了共谋的甲,判例的立场是不成立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仅成立伤害致死罪[最决昭和54年(1979年)4月13日刑集33卷3号179页],学界对此亦无异议。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2期33-38,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共谋射程理论:共犯研究的一种新路径>(项目编号:13YJA820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