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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设定阶段性目标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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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社会转型时期,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高发态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诉访分离后,大量的案件涌现法院。法院的审判能力已经达到极限。为此,本轮司法改革应根据这种压力设定阶段性目标。在阶段性目标的设定上应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并要兼顾我国现实的国情及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背后文化层面的困境。司法改革的成败与否,与司法队伍建设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需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法官队伍来源的专业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为此,应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规律来建立相应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并考虑法官队伍的来源与管理等方面。当下主要是在试点探索基础上,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建设,建立一种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队伍。
作者 沈国明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5期105-109,共5页 Oriental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习近平.《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提超越阶段目标》,《学习时报》2012年5月26日. 被引量:1
  • 2《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被引量:2
  • 3《201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被引量:1
  •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被引量:1
  • 5《渐进的法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被引量:1
  • 6王建军.《人大代表:法官流失问题已严重影响法官队伍稳定》,《法制日报》2014年3月9日. 被引量:1
  • 7刘昕璐.《上海法院去年流失法官74人大部分是业务骨干》,《青年报》2014年3月12日. 被引量:1
  • 8杨维汉.《以司法改革促进公平正义》,《每日新华电讯》2014年6月3日,第1版.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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