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简要案情
2013年6月,当事人李某带着女儿来鉴定中心,要求鉴定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曾经去两家鉴定机构做过亲子鉴定,且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一致,要求重新鉴定。按照知情同意原则,采集了被鉴定人三份不同的检材,分别是血样,口腔拭子及带毛囊毛发,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孩子生母血样。当事人李某(以下称父亲)、孩子生母(以下称母亲)及女儿无输血史,无骨髓移植及放疗化疗史等,李某女儿外观正常,女性特征明显。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第4期120-125,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