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合理突破。但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原告滥用该规则,人为制造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以规避"原告就被告"原则。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准确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杜双华案中原告对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法院对被告下落不明的调查和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提出认定被告下落不明的方法,意义重大。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134-13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