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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前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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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必须统合考虑内外两方面的因素,即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以及司法审查制度赖以运行的外在制约条件。基于此,在审前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上,立法者应当着力构建一种"以内部制约为必要补充的二元主体审查模式"。惟其如此,方能既契合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又能有效回应中国司法特有的现实状况。
作者 吕升运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4期74-81,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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