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权不同于宪法中的传统自由权体系 ,其保障主要依赖国家中心责任。全球化在对社会公正形成更大程度损伤的同时 ,也限制了国家采取行动的范围 ,并在客观上增强了全球非国家行为体在促进公民社会权实现上的能力与影响。鉴于国家中心责任的局限性与副作用 ,在不放弃国家责任的前提下 ,出现了社会权保障向非国家行为体的过渡趋势 ,即国家之下与国家之上 (包括国家之间 )。该趋势既可帮助补救与减轻国家中心责任体系下的负面机能 ,还可以促成该权利的完全实在化。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102-109,共8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