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度集权、独立的行刑权体系 ,无法根除现有行刑运作中的弊端 ,相反它可能与裁判权运作产生磨耗 ,影响司法独立。保持行刑权设置的现有模式 ,充分发挥裁判权的调配力 ,则有助于松动整个刑罚板结的现象 ,实现行刑机制的良性运行。与此同时 ,一种与社会亲合的行刑权形式更符合法律运作的原理。以司法中立为基础实现执行权的社会化 ,不同于行政控制下的开放性行刑。它经过了中间权力的过滤 ,能够增进社会对制度机制的信任 ,保证出狱人真正回归市民社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18-24,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