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结构功能主义与经验功能主义角度看,传统行刑结构性功能存在明显缺陷。行刑处于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且受“侦查中心主义”与诉讼阶段论影响,行刑与裁判过度分化,导致行刑的行政化倾向严重。传统行刑政策受短期利益影响,其政策性功能异化严重。恢复性行刑通过引入社会因素方式软化传统行刑中的权力因素,使其从刚性封闭向开放亲和的行刑架构转变,同时改无形监督为有形监督,能较好地优化行刑结构。恢复性行刑以多元化载体模式更新了行刑理念、制度与环境,使行刑政策的引导功能、次序功能及符号功能得以回归。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3年第6期39-45,共7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