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其初衷是对非法证据要"及早发现、及时排除"。但鉴于侦查理念与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实践中违法取证行为由显性违法不断转向"隐性违法",辩护律师不能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享有在场权,再加上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界定模糊,这共同使得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陷入困境。要尽早排除非法证据,需要在革新侦查理念的基础上,构建务实的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诉法新增证据种类研究--以笔录类证据为范例"阶段性成果(GJ2013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