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值作为定罪标准,血醇司法鉴定报告由此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核心证据。我国醉驾犯罪认定程序应适时引入对质权,将鉴定人纳入到对质权范围之内,并采取申请制和远程双向视频技术实现对质权的可操作性,以此保证醉驾案件定罪的准确性,确保被告人享有实质而完整的受辩护权,最终实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73-83,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160)阶段性研究成果
"东大-东南司法鉴定联合研究中心"委托研究项目立项"醉驾犯罪的证据问题与鉴定技术规范化研究"(SFJD2012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