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实行过度指的是规范层面的过度刑事化,造成刑法射程过长。法律实行过度不仅会在个案中造成错误定罪处罚的不公正现象,还会带来过度震慑的系统性问题。有些法律实行过度,因受客观性因素制约而不可避免。不可避免的法律实行过度无法通过在规范层面限缩归责条款得到补救。但这也不意味着社会只能忍受法律实行过度带来的风险。通过司法过程的控制能够平衡立法层面造成的过度评价和价值失衡。司法过程的控制分为裁量性模式和证据性模式。证据性模式是本文的重点。证据法不仅具有事实认定的认识论功能,还具有价值平衡上的价值论功能。增加定罪的证据性阻碍,缓解预防性刑法所造成的过度预防,可以减少法律实行过度带来的个体性和系统性风险。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5,共9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