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将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规定只能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得享有该委托作品任何著作权。从合同法的视角来看,这一规定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委托作品的创作事实,导致合同显失公平,也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标。建议修法时应在明确委托创作合同的合同性质基础上,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合理分配特殊类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协调和平衡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4年第3期80-86,共7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