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人体器官捐献上并未强制要求器官捐献者对器官捐献予以登记,在其他各省的条例之中则要求器官捐献者对器官捐献予以登记。器官的捐献与否纯属自然人私人事务,器官捐献登记对捐献者效力较弱且不是扩大器官来源的途径,器官捐献登记会主动或被动地将部分潜在的捐献者排除在捐献大门之外,此外,对做出捐献登记的捐献者隐私权保护亦堪忧。因此应当对硬性的器官捐献登记予以否定,更多的转向关注捐献者的理性能力。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138-141,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研究成果(13DXS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