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仍处于二元化的混沌状态,其根源在于对医疗损害鉴定基本原则的认识不清。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发现案件真实的功能决定了其构建应当以科学性原则为根本,以中立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应当在鉴定人资格选任上遵循和体现科学性原则,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则更多的应当从程序的设置上保证鉴定专家的中立性。两组织的鉴定程序应确立鉴定专家实名制,必须举行鉴定会;鉴定人有权利和义务写明不同意见;细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操作性,积极探索远程质证方式;加强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鉴定和外部监督。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65-171,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病人选择权研究"(GD12YGL01)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法律规制--以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为中心"(2012WYM_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