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段论适用于司法判决的难处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与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属性不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备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确定关系。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超语境的,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语境化的,具有或然性,大前提是针对特定语境的,小前提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特定语境勾连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并非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上,而是在大小前提共同语境的判断上。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25-128,共4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09XFX001)
负责人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