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强制"规范就是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范。关于"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强制性规范说、任意性规范说和倡导性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要求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的规范"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此类规范的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当将"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的规范"设置为任意性规范。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22-12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的规范配置研究"(项目号:12BFX072)
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以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为视角"(项目号:10YJA8201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