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事实上已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但地方金融监管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缺乏完善的制度机制,直接或间接干预金融资源配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等诸多问题。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坚持权责对称,使地方政府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下,更加主动地承担区域性金融风险处置职责。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2-73,共2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