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在清末民初曾经吸引了官方和理论界很大的注意力,各种观点层出不穷,立法建言针锋相对,1929年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并未能完全消除学界的争论。经过对历史材料的考察可知,民国民法典选择民商合一体例,并不完全是学理上论证充分的结果,毋宁是特定时刻立法政策驱动的产物,既不符合法律继受所依凭的法制传统,也不符合当时的世界立法潮流,更与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相去甚远。中国当下的民商事立法,应当从此段继受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12-130,共19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