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何解释八二宪法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现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法解释学的分析,人们将会发现,宪法第10条第1款本身并非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是与宪法第10条第3款共同构成了一个授权性规范。其规范内涵是:城市的土地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可以建设在国有土地上,也可以建设在非国有土地上;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城市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但这项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而不能直接将非国有土地无偿概括国有化。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69-180,共12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
"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控制研究"(11BFX094)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CLS(2013)D11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2013M530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