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是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2003年我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2011年,社区矫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得以合"法"化。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重视,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颁发《社区矫正法》,还没有建立起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不能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较好衔接,奖惩的配套措施亦不够完善,社区矫正奖惩性措施落实存在不同程度的难度。文章将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司法所现状出发,阐述工作主体的法律保障重要性,提出实施社区矫正对象奖惩的现实瓶颈。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24期131-131,13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