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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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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教育既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它的投资能够带给个人及社会巨大的收益。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受教育者个人、政府、高校自身及用人单位。
作者 曾贱吉
机构地区 湖南师范大学
出处 《建材高教理论与实践》 2000年第6期11-13,16,共4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Higher Education in Building Mater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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