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缺陷的本质是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合格药品仅仅表明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无法排除药品缺陷的存在。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缺陷的避风港,现有技术条件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药品不良反应,实质就是缺陷药品的侵权事实。国家药品标准仅仅是药品标准的最低要求,是用药安全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是综合权衡后的产物,符合标准不排除缺陷的可能性。药品监管无法防范所有的用药安全风险,企业行政合法不等于民事注意义务的免除。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9期50-58,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缺陷药品侵权的救济问题研究"(批准号:11XKGJ10)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