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权的归属,"裁决地标准"——"裁决地标准+准据法标准"——"仲裁地标准"的发展并不应当被简单地识别为对"准据法标准"的"抛弃"。当下,在形式上"准据法标准"虽然隐去了,但其所蕴含的理念却被"仲裁地标准"彻底地继承了。就撤销裁决的理由而言,结合仲裁业在我国所处的实际环境,应以"程序性错误+实体性错误"为原则,并允许当事人达成合意排除法院对实体性错误的审查权。在仲裁裁决撤销的效力方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有其阶段合理性,寻求"推动国际司法协调"与"消解地方特色魔咒"间的平衡应为努力的方向。
出处
《北京仲裁》
2009年第3期1-21,共21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基金
2009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放重庆’与西部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SKC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