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陈安教授曾撰文评析中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监督的现行规定,认为它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不符合当代各国先进仲裁立法的通例,应当进行必要的修订。1998年初肖永平教授撰文对上述观点提出批评,并转述英、美、德、法等国的仲裁监督机制,论证中国有关涉外仲裁监督的现行规定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文针对肖文的批评提出反批评,认为肖文所作的转述和发挥,不符合各有关国家法律条文的原貌,多处失真和讹传。本文分别摘引原有法条,逐一予以对照。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25-39,共1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