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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留置权的性质和适用要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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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上已有航空器留置权的规定,相关司法判例不断出现,加之抵押权和优先权不能有效地弥补留置权空缺的法律漏洞,对航空器留置权进行规定,显得十分必要。航空器留置权宜归为商事留置权。可将航空器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建造人、改进型维修人和机场。航空器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以及根据合同用于改进型维修、养护和保管的航空器。
作者 宿培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7期59-60,共2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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