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当下我国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近年来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案件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在不断挑战社会公众承受底线的同时,也对刑法规制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药品犯罪历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并相应提高了罚金刑的幅度,在加大打击力度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数量显著增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也反映出刑法规定中的问题和不足。笔者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两年来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办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的情况为视角,重新审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并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7期67-7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