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我国激励型监管的目的,激励型监管中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亟需立法强化。明确激励型监管相对人信赖保护的条件和方式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信赖保护的基础和核心;明确行政主体撤销、废止或变更激励型监管的限制事由,可以防止行政主体的恣意;此外,激励型监管立法必须重视激励型监管撤销、废止与变更程序的构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87-94,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3CFX0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FX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