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中,犯罪概念由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三者构成,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准确的把握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毫不夸张的说,社会危害性理论构成了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基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视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被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然而随着大陆法系刑法学新思潮的涌入,我国的刑法学家逐渐以国际化的视野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刑法学中的各种理论问题,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根基性的理论受到了一些刑法学者的质凝.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的地位如何?如何认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宝主义之间的矛盾?社会危害性本身是什么?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社会危害性能否为违法与犯罪的划分提供明确的标准?文章就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究,供大家参与与指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