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的影响将该诉讼定位于带有"公益性"的决议合法性控制手段,并赋予股东超越个体利益保护之上的、仅以股东资格为条件的撤销权。这种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颇值商榷,应回归决议撤销之诉维护原告股东个体权利的制度宗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05-115,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2年度国家杜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12CFX066)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法构造研究"(CLS(2012)D148)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法上请求权研究--基础
构成及体系"(12SFB3027)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研究--理论基础反思及規则体系重构"(12YJC820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