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首次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但是相较于忠实义务,有关勤勉义务的内容过于抽象,没有任何具体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应用。作为董事的两大基本义务之一,勤勉义务对判断董事履职情况有重要意义,直接影响到董事的任职和责任承担。因此,在厘清概念和理论基础,参考其他国家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发挥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对董事的约束作用。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1期10-21,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