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定标准不甚明朗,一般公司治理案件的审判先例难以被复制至敌意收购的规制领域。对比敌意收购治理较为成熟的美国和英国,可发现存在宽严不一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判定标准之两种立场。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动机以及寻求法律整体的宽严相济乃判定标准立场差异的主要成因。结合上述形塑逻辑和我国国情,在整体理路上,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定标准立场应迈向严格化。依此,在宏观层面,未来我国应构筑以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为主,注意义务为辅"的判定标准模式;在微观层面,细化"正当目的标准""改造的商业判断规则标准"和"主客观相结合的人格化标准"之认定规则。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4期77-88,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研究”(2072021148)
2018年重庆市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2018BS1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