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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探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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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诉权放弃说,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为什么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法理基础是什么?具有代表性观点认为: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法律对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某一民事法律事项的诉权的认可①,即诉权放弃说。
作者 付朝志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4期43-47,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二级参考文献7

  • 1刘疆.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J].中国公证,2007(4):37-42.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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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刘哲.论在执行程序中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载《裁判方法论》,唐宝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621页. 被引量:1
  • 5赖来.《最新公证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3月初版,第531页. 被引量:1
  • 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22页. 被引量:1
  • 7(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Hans-JoachimMusielak)[著],周翠翻.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被引量:1

共引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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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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